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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证明书
适用于公约在中国与该国之间生效的情形。由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签发附加证明书后,即可送往使用,无需再办理使领馆认证。
涉外公证书外交部 / 地方外办
附加证明书送往使用
附加证明书送往使用
01 — DEPARTURES
点击信息板上的任意国家,右侧会生成一张“文件登机牌”:通常路径、需要经过的环节、公约生效日期。可直接加入咨询卡。
* 数据依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(HCCH)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》状态表(2026-06-30 更新)及中国领事服务网说明整理,仅供咨询前参考。公约状态可能变化,部分使用方另有要求,办理前请向文书使用方确认。
02 — TWO ROUTES
无论哪条路线,大多数文件都要先取得涉外公证书。区别在于:是否还需要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领馆再认证一次。
适用于公约在中国与该国之间生效的情形。由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签发附加证明书后,即可送往使用,无需再办理使领馆认证。
适用于非缔约国、尚未生效或存在异议的情形。先由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,再由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。
* 中国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文书使用另有安排,不适用上图,请单独咨询。
INDEX · 一国一页
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独立页面:通常路径、生效日期、前置环节与相关指南。